| 审批条件 |
1.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 2.资金来源为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 3.进口商品用途:超出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 4.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 5.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在提出书面申请之前,应对项目单位、项目性质、项目内容、投资总额、项目用汇额、自有资金、项目进口设备清单进行初审,并在书面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 6.符合其他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 申请材料 |
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套) 1.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及包括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 2.加盖区县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5份; 3.原《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4.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 5.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 6.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材料。 |
| 审批收费 |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
| 办理时限 |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 审批决定 |
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