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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
审批主体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审批条件 1.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
2.资金来源为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
3.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或维修;
4.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5.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在提出书面申请之前,应对企业名称、资金性质、自有资金总额、用汇额、《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清单》进行初审,并在书面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
6.符合其他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申请材料 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套)
1.加盖区县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印章的《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清单》一式5份;
2.原《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3.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  
4.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
5.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材料。
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 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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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总机:(010)6641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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