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条件 |
1.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 2.资金来源为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 3.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或维修; 4.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5.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在提出书面申请之前,应对企业名称、资金性质、自有资金总额、用汇额、《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清单》进行初审,并在书面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 6.符合其他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 申请材料 |
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套) 1.加盖区县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印章的《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清单》一式5份; 2.原《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3.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 4.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 5.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材料。 |
| 审批收费 |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
| 办理时限 |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 审批决定 |
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