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 |
| 审批主体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审批条件 |
1.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投资项目; 2.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3.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同意; 4.申请的进口设备为自用设备,设备清单及用汇额与项目核准文件一致,且不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或《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中;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申请材料 |
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改委(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套): 1. 项目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及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核准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2.加盖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7份; 3.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批准证书); 4. 内资项目提供已签订的项目进口设备采购合同; 5.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文件; 6.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需要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项目商务合同; 7.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 审批收费 |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
| 办理时限 |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 审批决定 |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