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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3.《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审查主体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审查条件 1.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合理;
2.项目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
3.没有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标准。
申请材料 1.项目属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各部门的报批函或请示。
2.符合规定内容和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独立节能专篇,并提交电子版。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设情况说明,并提交电子版。
4.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
审查收费

本审查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批复意见(不含专家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查决定 符合审查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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