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定依据 |
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6]774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7]609号) |
| 备案主体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备案条件 |
1.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 2.申请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已在北京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
| 申请材料 |
1.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包括: (1)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4)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4)委托管理协议。 2.有关附表: 附表1: 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表2 :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 附表3 :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资产分布表 附表4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 附表5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 |
| 备案收费 |
本备案项目不收费 |
| 办理时限 |
自收到备案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备案决定。 |
| 备案决定 |
(1)符合备案条件的,印发《已予备案通知》。 (2)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印发《不予备案通知》。 通知经办人到受理大厅领取书面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