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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设立及登记事项变更

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驻京办事机构严格审批和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88]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3]15号)
《关于印发〈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经发[2003]7号)
《关于调整外地内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05]45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64号)
审批主体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审批条件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辖政府部门、地级市人民政府(包括地区、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区人民政府)、县或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北京市设立一个驻京联络处。 2.有符合规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辖政府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他驻京联络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
3.具有足以维持驻京联络处正常运转及购置必要办公设备所需经费来源。
4.有不少于三人的编制内专职工作人员。
申请材料 1.省级经济协作主管部门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的有关申请设立驻京联络处的正式公函;
2.申办单位介绍信,负责筹办人员任现职证明、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申办单位基本情况简介;
4.设立驻京联络处的目的、必要性,拟定的驻京联络处职责、隶属关系、行政级别、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等证明文件及在编专职工作人员名册;
5.申办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出具的驻京联络处经费来源证明(包括每年办公经费数额); 6.申办单位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有关负责处理驻京联络处撤销后遗留问题的承诺函;
7.驻京联络处在京办公用房证明(产权证或承租合同)及复印件;
8.申办单位出具的驻京联络处负责人任职文件,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 本项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审批决定 符合条件的,向当地省级经济协作主管部门发出“关于同意××××设立驻北京联络处的函”,并发给申请单位《外地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登记证》正、副本。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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