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定依据 |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号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 |
| 审批主体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的收费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后报市政府批准或者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
| 审批条件 |
1.申请人必须是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 2.属于我市审批权限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3.具有设立收费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批准设立收费项目的文件 ; 4.不属于国家和我市已取消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 5.不是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
| 申请材料 |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和理由,年度收费额或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3、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其中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应提供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资料; 4、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5、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 6、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7、价格、财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8.属于价格听证范围的,需提供听证会材料。 |
| 审批收费 |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
| 办理时限 |
本项审批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根据听证的有关程序和时限作出审批决定。以上时间不包括报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审批、办理《收费许可证》时间) |
| 审批决定 |
经批准的,制作批准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做出不同意收费或不同意调整收费标准的审批决定。 收费单位应于实施收费前20日到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 收费单位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或者机构变更、撤销时,应于批准后2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