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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认定
设定依据 1.《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
2.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3.《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
审批主体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审批条件 1.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
3.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4.利用各种废弃物均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
申请材料

1.《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须经所在区县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
申报表下载年报表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财务年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产品工艺流程方框图、产品标准(国标、行标、地标);
5.产品原料配比;
6.产品质检报告(市级以上,含市级),新产品需鉴定证书或权威单位意见;
7.产品准用证(备案等)以及环保、安全等部门批复或证明材料等要件;
8.现场(实地勘察)纪录表和配比实测纪录表。

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3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审批决定 对认定合格者颁发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证书,并通知申办人到受理大厅领取。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发文公布(每年分三批),网址:http://www.bjpc.gov.cnhttp://www.bjjnhb.com.cn/。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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