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定依据 |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 《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京科政发[2001]657号) |
| 审批主体 |
1.由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受理,组织专家对项目核心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及项目经济的可行性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2.由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小组(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促局、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等部门参加)召开认定会,进行认定。 |
| 审批条件 |
1.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水平应属国内先进,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水平应属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2.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符合的《北京市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范围; 3.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应在300万元(软件产品50万元)以上,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应在3000万元(软件产品500万元)以上。 |
| 申请材料 |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实施所应具备的固定资产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医药类项目应出具新药证书或临床试验批准文件,其他项目应出具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测试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5.申报重大成果转化项目的应提供项目核准文件。 |
| 审批收费 |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
| 办理时限 |
本委在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上报评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 审批决定 |
符合条件的,颁发《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或《北京市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由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