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项一: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权限内) 子项二: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内) 子项三: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批 子项四: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审批 子项五: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决算审批 子项六: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 |
| 审批主体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须报市政府批准) |
| 子项一: |
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权限内) |
| 审批条件 |
1.符合市政府投资范围; 2.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 3.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4.符合本市区域布局; 5.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6.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7.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取得生产许可证; 8.教育、医疗机构和重大信息化项目等,取得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9.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上述审批条件中的1、2、3、6、8、9。 |
| 申请材料 |
1. 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各部门或计划单列单位的报批函或请示; 2. 由具备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符合国家规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
3. 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4. 建设项目需取水的,需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5. 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此外,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新设立学校的教育项目需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医疗机构项目需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新设立殡葬机构需提供民政部门批复文件;农业生产、濒危植物和动物资源生产等需要取得相应许可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许可证件。 注:信息化项目的申请材料应当提供上述申请材料中的1、2、5,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还需要提供市信息办等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
| 审批收费 |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
| 办理时限 |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 审批决定 |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
| 子项二: |
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内) |
| 审批条件 |
1. 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准意见; 3. 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成熟; 4. 需区县政府配套资金的市政府投资的农林、水利、小城镇等建设项目,承诺资金已落实;
5.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专家评估; 6. 需征地的项目初步完成征地、拆迁安置方案; 7.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审批条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上述条件中的1、3、4、5、7。 |
| 申请材料 |
1. 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各部门或计划单列单位的报批函或请示; 2.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3. 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4.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 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6. 对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意见; 7.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说明材料; 8.按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9.需区县政府配套资金的市政府投资的农林、水利、小城镇建设项目,承诺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10.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注:信息化项目应提供上述材料的1、2、6、7、10。 |
| 审批收费 |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
| 办理时限 |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 审批决定 |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
| 子项三: |
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批 |
| 审批条件 |
1.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 2. 总概算投资未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的3%,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未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5%; 3. 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已组建成立; 4.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当具备上述条件的1、3、4,并且主要招标工作基本完成。 |
| 申请材料 |
1. 项目申报单位的报批函; 2.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3. 按规定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图纸; 4.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5. 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组建的有关证明文件; 6.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信息化项目应提供上述材料中的1、2、3、5、6。 |
| 审批收费 |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
| 办理时限 |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 审批决定 |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
| 子项四: |
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审批 |
| 审批条件 |
1. 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 2. 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 3. 土地部门已经完成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项目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施工条件; 4. 已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5. 市政府投资和其他建设资金已落实; 6.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人已确定,代建合同已签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项目法人已成立; 7.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审批条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符合上述条件的5、6、7。 |
| 申请材料 |
1. 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 2.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 3. 土地部门已经完成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的材料,项目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施工条件的材料; 4.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5. 缴纳有关税费的证明; 6. 市政府投资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 7.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提交代建人有关材料及代建合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提交组建的项目法人有关材料; 8.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注:信息化项目应提供上述材料中的1、6、7、8,并提供相关批复和招投标文件。 |
| 审批收费 |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
| 办理时限 |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 审批决定 |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
| 子项五: |
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决算审批 |
| 审批条件 |
1. 建设项目已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列入年度计划; 2. 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
| 申请材料 |
1. 项目申报单位的报批函; 2.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3.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文件; 4.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 审批收费 |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
| 办理时限 |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 审批决定 |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
| 子项六: |
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
| 审批条件 |
1. 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为在建项目或者是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 2. 属于国家及本市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贴息的范围; 3. 项目的整个建设期间内未获得过贴息或者补助; 4. 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审批条件。 |
| 申请材料 |
1. 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各部门或计划单列单位提出的资金申请报告; 2. 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 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批复; 4.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5. 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含规划意见书、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 对申请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的付息单; 7. 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提供上述材料中的1、2、7。 |
| 审批收费 |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
| 办理时限 |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 审批决定 |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给予一定投资补助或者贴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