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首  页 | 职能介绍 | 委 领 导 | 业务处室 | 下属机构 | 办事程序 | 受理大厅 | 政策文件 | 领导信箱 | 在线解答 | 信息公开
发展规划 | 综合计划 | 投资管理 | 物价管理 | 循环经济 | 高 技 术 | 社会发展 | 招标投标 | 区域经济 | 经济运行 | 外资利用
通知通告 | 工作动态 | 办理结果 | 信息发布 | 专  题 | 西药价格 | 中药价格 | 医疗价格 | 实用价格 简体 繁体 ENGLISH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甲乙级)初审

征收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子项一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

初审条件    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十名;?
   (五)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6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15%;
   (六)注册资金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2.证明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条件的材料;
   3.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4.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制度;
   5.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6.提供五个以上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和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7.国家发改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初审时限

   1.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初审机关应当自其受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2.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机关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初审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初审决定   初审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子项二

  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

初审条件   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七名;
  (五)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50%;
  (六)注册资金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2.证明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条件的材料;
  3.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4.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制度;
  5.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6.提供五个以上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和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7.国家发改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初审时限

  1.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初审机关应当自其受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2.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机关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初审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初审决定   初审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闭窗口]
单位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总机:(010)66415588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84924号
网站地图 制作维护: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