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
| 初审条件 |
1.跨省区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区开展担保与再担保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模较大是指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2.设立担保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80%; (3)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5)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信用担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服务业务; (6)符合国家对担保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 3. 根据需要,担保机构可实施变更。变更下列事项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1)调整区域范围; (2)调整业务范围; (3)机构撤销、分立或者合并。 |
| 申请材料目录 |
(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份) 1.设立申请报告(包括拟成立担保公司的名称、成立背景、设立的优劣势分析、拟成立时间、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机构设置、经营范围、主要业务介绍等内容); 2.基本情况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筹建方案; 4.法定代表人和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内部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 5.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6. 主要发起人近三年有关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报告。 7.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3)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明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 (4)发起人信用记录的证明材料; (5)有关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资格评审意见情况;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 初审时限 |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 初审收费 |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
| 初审决定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初审通过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形成请示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后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批准文件批复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通知申请人领取上述文件。 2.对于市发展改革委初审通过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批复市发展改革委,说明理由;市发展改革委通知申请人领取上述文件,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初审未通过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