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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初审

征收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

初审条件   1.申报的材料及报批请示规范、有效。
  2.申报甲级工程咨询单位的,符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修订)》中关于甲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
  3.申报乙级工程咨询单位的,符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修订)》中关于乙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人提供合格电子文本及文字文本材料各一份。内容如下:
  (1)电子文本材料,报送一张软盘。
  填写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业务管理系统资格等级申报软件;
  提供相关证书、材料(JPG格式)的扫描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各一份,主要内容包括从事咨询工作单位名称、主要业绩(不少于3项)、联系电话等,填报的内容需要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明;工作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文件);会计报表(工程咨询单位最新年度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下列证明文件的副本(没有的不提供):工程设计证书、工程监理证书、工程勘察证书、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复审的有效文件;企业单位须提供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的“缴纳保险费核定人员表”(见表样,此件须有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和本单位的印章,用彩色扫描);)
事业单位性质的咨询单位须提供上级或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文字文本材料:
  申请表;相关证书、材料复印件;其它有关证明及材料:单位章程;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明复印件和重大业绩材料;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明的复印件,甲级不得少于24人,乙级不得少于15人;本单位独立编制或合作编制的与所申请专业相符的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业绩材料(每个专业1本);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初审时限   自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
初审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初审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文件依法向国家发改委推荐列入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预选名单。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通过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预审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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