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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征收依据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

初审条件    1.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
   (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2.申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专业人员不少于50人;
   (三)招标专业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70% ;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年以上;
   (六)近5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以上。
   3.申请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
   (三)招标从业人员中,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0% ;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
   (六)近3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1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
   4. 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足三年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的,可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预备资格。获得预备资格后,可从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申请材料目录

   (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确认章);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五)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六)招标业绩;
   (七)所申报招标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八)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
   (九)国家改委要求提交的其它相关文件。

初审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初审决定 自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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