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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国家发改委许可的企业投资项目初审

征收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初审条件   1.申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及项目单位核准请示等有关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行业发展规划;符合本市区域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土地、水、能源得到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有利于提升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符合文物保护有关政策和规定;符合社会公众利益,有利于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水平;
  3.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通过意见;
  4.通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用地预审并取得正式文件;
  5.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交通流量评价意见,符合本市交通规划,有利于改善北京市交通状况;
  7.取得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或颁发的资质证明文件;
  8.招标基本情况表正确规范合法;
  9.中外合营项目,合营各方已经签署合作意向书;
  10.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通过。
申请材料目录

  1.项目单位项目核准请示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通过用地预审的意见;
  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5.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交通流量评价通过的意见;
  6. 行业归口管理的项目,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或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7.招标基本情况表;
  8.中外合营项目,合营各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
  9.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1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初审时限   自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
初审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初审决定   1. 初审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向国家发改委提出进行项目核准的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2. 初审后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初审不通过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初审未通过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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